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
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 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以
及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职工 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更多内容(具体政策)
二、代办服务内容:
1、代办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申报;
2、办理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填报;
3、办理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填报;
4、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5、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
6、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支取手续;
7、协助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及破产后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8、其它相关的业务。
三、委托代办单位需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
3、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花名册;
4、单位公章;
5、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6、其它相关业务需要的材料。
四、代办业务流程:
1、根据单位性质确定交费基数;
2、填制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3、填制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4、填制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
5、依据单位人员增减变化,填制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
五、收费标准:
1、委托代办社会保险的单位5元/月/人
2、委托单项代办住房公积金单位10元/月/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一层(100035)
联系电话:(010)66206183 66206202
传真电话:(010)66206198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