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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如果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各种关系和档案要办理转移,而不知如何办理档案转移;或者职工由于多种原因早已离开,而档案仍滞留企业无法处理,怎么办?您不用愁,常职中心会为您代办退档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业务受理范围:各类型企、事业单位。

二、 业务办理程序:
1、签订代理代办协议;
2、验收失业人员档案;
3、办理退转档案手续。

三、委托单位需提供材料:
1、退档人员档案材料清单;
2、退档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退档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退档人员劳动合同书;
5、相关档案材料。

四、 业务收费标准:
1、档案审核费:20元/份;
2、退档费:根据路途及档案材料等情况:200元-500元/份;
3、特殊情况档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一层(100035)
联系电话:(010)66206197 66206176
传真电话:(010)66206198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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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如果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各种关系和档案要办理转移,而不知如何办理档案转移;或者职工由于多种原因早已离开,而档案仍滞留企业无法处理,怎么办?您不用愁,常职中心会为您代办退档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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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业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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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单位需提供材料:
1、退档人员档案材料清单;
2、退档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退档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退档人员劳动合同书;
5、相关档案材料。

四、 业务收费标准:
1、档案审核费:20元/份;
2、退档费:根据路途及档案材料等情况:200元-500元/份;
3、特殊情况档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乙26号 (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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