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业务-常职
       2008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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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时工时手续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因上述要求,须做审批手续。

    代理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报告(可由常职公司代写);
    (二) 会议纪要(职代会讨论通过情况,参会人员要签字);
    (三) 填报申报表及分类表(一式三份,由常职公司提供);
    (四) 实行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人员所在部门及名单。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一层(100035)
联系电话:(010)66206177
传真电话:(010)66206198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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