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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措施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下岗职工下岗申报备案程序和对特殊群体的下岗保护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下岗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要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要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不得把职工简单地推向社会。

  3.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下岗职工登记表》进行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服务和政策,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不得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证明”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为保护企业一些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国家规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孕期、产期内的女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适合下岗的职工。

  二、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指依托企业建立起来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对下岗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组织管理形式或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略高于失业救济标准确定,并按比例逐年递减。二是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费,其中养老、医疗保险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三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中央 lO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现有科(室)代管,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能建在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及有关部门只能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实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和管理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拟安排下岗的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进中心就要签协议,不签协议不发生活费,协议期满后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被其他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原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确需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要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于隐性就业人员中,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领取了个体经营执照的,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着计算,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国家规定,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负责1/3、财政负担 l/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和社会募捐)1/3。财政负担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等因素,中央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补助,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承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

  五、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宏观政策

  1.确保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就业岗位从根本上说是靠经济发展来创造的,经济发展速度与就业岗位的增减密切相关。据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能增加就业100多万人。保持必要的速度是增加就业岗位的前提条件。

  2.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主要是发展公路、铁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电厂、地下铁道等项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比如,铁路1998年投资计划由原来的380亿元增加到450亿元,公路建设投资由原计划的1200亿元,增加到1500亿元。

  3.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以及小企业。从我国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走势及从业人员就业现状来分析,今后开发就业岗位的关键是发展第三产业和小企业,特别是开发服务行业。我国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平均为40%左右,而我国1997年这一比例为26.8%。显然,第三产业的就业潜力很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安置就业中已占到了80%以上。但小企业安置就业的潜力也还很大。发展第三产业,特别应当大力发展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商业、饮食、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家庭手工业等社区服务业。对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7月下发了《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二产设施建设、增加三产投资、深化三产价格与服务收费改革、搞好城镇规划建设等政策措施。同时,提出要放宽对民营和小企业从事二产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服务设施等政策。在中央10号文件中,又明确提出各国有商业银行要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4.鼓励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给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等必要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六、 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3月15日下发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对税收政策做了具体规定。社区居民服务业主要包括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2.信贷优惠政策。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6月2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具体规定:对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优先安排贷款。

  3.工商优惠政策。下岗职工持企业或劳动保障部门的下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办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七、促进再就业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政策

  1.就业服务政策。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指导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完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建立城市就业信息网,尽快实现职业介绍信息市区联网,并逐步向省级乃至全国联网过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

  2.再就业培训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运用现有设施,突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劳动保障部于1998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八、三条保障线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企业的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按照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大部分地区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必要帮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其对象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稿件来源:《就业与培训》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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