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
   200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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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自谋职业应给伤残就业经济补助金。

    日前,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李先生要求单位支付伤残经济补助金的案件,最终结果是单位支付李先生伤残经济补助金。今年48岁的李先生于1999年11月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2000年2月,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工伤鉴定。3月,李先生领取了工伤证,工伤等级为八级。2001年3月,公司制定了《关于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办法》,规定:职工自愿自谋职业,对符合条件有自谋职业要求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000元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30000元。11月,李先生向公司申请自谋职业。12月,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随后,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0000元。2002年9月,李先生找公司有关领导要求支付伤残经济补助金,有关领导说需要与上级领导研究,并且让李先生等答复。以后,公司一直没有给李先生答复。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公司告到了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做主,要求公司支付伤残经济补助金。法院在审理中,公司辩解道,30000元经济补偿金已经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48号令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判公司补发李先生伤残就业补助金196575元(每月按131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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