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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转制不可忽视职工权益。
    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集体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品销路不畅、连年亏损,已欠发职工半年的工资和欠缴半年社会保险费。在实行转制中,该企业由5位职工拿出资金挑头买下大部分股份,部分职工自愿参股,重新建立起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此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半年的工资和欠缴半年社会保险费,在企业转制时、忽略了。职工向新企业要补发工资,新企业不认帐;向老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补发工资,主管部门以企业已转制,一推了之。后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多次协调处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和新企业各承担一部分,才解决了这一企业转制遗留的问题。

    分析:

    1)《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转制,如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董事会应与承包人按《合同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职工工资发放的渠道,一般应在承包方直接发放,也可以由承包方将职工工资统—交付发包方、由发包方发放给职工;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可以由承包方计入应交付发包方的费用中,由发包方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按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扣除。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公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等,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对欠发的职工工资、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和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等,可在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补足。这样,就可避免因企业改制转制的遗留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3)《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企业改制后,不论何种产权结构,都应依照劳动法规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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