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自行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国家提倡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什么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答: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所有。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不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性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由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 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 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务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6、哪些企业和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答: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企业保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为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有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
7、已经投入商业人身或人寿保险的职工,是否可以不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为什么?
答:不可以。社会养老保险即指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企业或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的养老保险。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权利也是应尽义务。商业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
8、基本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答:《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额度过度的多少。因此,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度越高,其退休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则低。这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
9、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按时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被保险人以本人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月1月起提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8%。被保险人本月人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被保险人本人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数。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0、为什么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答:按原有规定,企业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数相互脱节,不利于基金的审核和收缴操作复杂。实行新的缴费基数,加强了企业与个人缴费之间的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被保险人的缴费积极性,便于被保险人监督企业缴费,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也简化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
11、不什么将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改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答:企业缴费基数下限的改变主要由于相当数量困难企业和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如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企业与个人难以承受。为了使困难职工也能按时足额缴费,不增加企业及职工的负担。缴费标准下限采取最低工资标准,既益于企业和职工接受,也便于操作。
12、企业和被保险人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13、在职业介绍所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在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企业集体委托存档的,可以在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中心按本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个人委托存档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4、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个人无法确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历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5、企业新招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新招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16、失业后再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失业后再就业人员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7、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要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当年缴费按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历基数。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工资(疾病救济费)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18、因工(公)致残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因工(公)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符合领取伤残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当年缴费按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与当年发生工伤前领取的工资合并,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19、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标准是什么?
答: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由企业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调整。
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内容?
答:自1998年7月1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人帐户被按保险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中包括:
(一) 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工资基数的一定比利划入的部分。
(三)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规定]实施前已按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基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入部分的比利如何确定?
答:1998年7月[规定]实施后,要求为保险人建立脚点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目前本市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5%,因此需要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1998年企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为6%,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倾渐减少即1999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难度1个百分点,企业划入部分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缴费比例提高到8%,企业划入部分降至3%。
22、个人帐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规定》要求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具体实施中:
(1)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式年期利率计息;
(2)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做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
(3)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23、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按照《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期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退休人员去世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已支付了一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额是支付一定时期的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24、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服刑或劳教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25、哪些人可以按月储藏基本养老金?
答: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1998年7月1日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6、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
(1)男年龄60周年,女工人年满50周年,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退休时按京劳法发[95]463
号文件规定,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7、基本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如何计发?
答:按1998年市政府2号令的规定,新《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符合养老条件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四部分计发:
①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的计发比例;
②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③ 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④ 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统一按15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为158.5元;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57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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