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失业保险?
2、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建立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3、什么叫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4、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5、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6、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8、哪些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此程序?
1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3、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14、什么情况不列为核定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
15、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多少医疗补助金?
1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7、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19、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怎样 领取生活补助费?
20、外省市城镇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
21、失业保险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2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23、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2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2、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建立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是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起来的,是与我国当时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这一制度主要针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特别是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劳动者除在国有和部分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外,在非国有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不断加大,一些非国有企业人员有险无保。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适用范围窄,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少,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弱以及执行中强制性不强的矛盾和问题日趋明显,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经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降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要求,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我市根据北京的实际,于1994年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根据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需要,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条例》精神,以及吸取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13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38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发布,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

3、什么叫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也叫就业转失业人员。后一部分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4、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一)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三)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四)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单位职工失业后,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二)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四)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8、哪些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如: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关闭、清算,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四)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五)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9、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因辞职、自动离职或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达到退休年龄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九)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此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1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3、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放标准为333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本条标准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6、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14、什么情况不列为核定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
1、1999年10月31日前中断就业前的工龄;
2、已计算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工龄和缴费时间;
3、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15、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多少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或者连续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超过2000元以上,其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1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本市在职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照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的抚恤金;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的抚恤金。

17、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3、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 《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人手续后,在迁人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取。

19、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怎样领取生活补助费?
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和《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汇总表》、《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到参统的社保中心,核定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办理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经社保中心核准后,将生活补助费统一拨付给单位,由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20、外省市城镇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京就业的外省市城镇人员,从1999年11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下列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 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对继续在本市就业的,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外省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起划转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到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继续在本市就业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记录缴费时间;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21、失业保险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集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2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不按规定申报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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