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一、办理范围:

鉴证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招用职工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办理依据:

劳力字[1992]54号《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三、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4.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办理鉴证手续:

1. 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提交劳动者身份证明。

(1) 用人单位与新招录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的,应提交员工调入或录用手续;

(2) 劳动合同在半年以下的,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 企业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应提交《外来人员就业证》。

4. 提交《鉴证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鉴证劳动合同申报表》。

5. 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和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五、鉴证费用:

根据价费字[1992]第268号文件规定,每份收取鉴证费3元。

六、办理部门: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电话:6618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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