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一、办理范围:
鉴证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招用职工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办理依据:
劳力字[1992]54号《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三、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4.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办理鉴证手续:
1.
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提交劳动者身份证明。
(1)
用人单位与新招录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的,应提交员工调入或录用手续;
(2)
劳动合同在半年以下的,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
企业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应提交《外来人员就业证》。
4.
提交《鉴证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鉴证劳动合同申报表》。
5.
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和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五、鉴证费用:
根据价费字[1992]第268号文件规定,每份收取鉴证费3元。
六、办理部门: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电话:66180098